这样的案例也拿出来普法宣传,谁闹谁有理吗?
今天,“中国普法”上发布了一篇《一女子婚后5天离家出走并出家,10年后起诉离婚,丈夫却不愿意,法院判了》的普法文章。不得不说,这标题就错了,该离婚案件明明是调解结案的,怎么就成了“判了”?
2、出家十年多后,妻子向法院提诉离婚,丈夫不同意离婚。另据相关报道显示,丈夫说过,“坚决不离婚,要拖她到老!”法院怎么做的呢?法官和司法所人员多次轮番对丈夫家中做心理疏导及解释工作。最终,案件得以让丈夫同意与妻子离婚,不过,条件是,妻子要给丈夫2000元补偿金。换句话说,妻子以2000元换取了丈夫的同意离婚。
试想一下,如果妻子不同意拿出2000元补偿金的话,是不是就会拿不到离婚结果的调解书、判决书?毕竟,通过诉讼,离婚能够获得司法支持,决定权法官那里。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标准,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。如果法官认为不构成的话,就算起诉两次三次四次......照样可以判决不准离婚。类似的新闻报道已经不是一个两个了。无奈之下,妻子陈某为了换得离婚的结果,这2000元,也就出了吧?如果算经济账的话,2000元,一次的起诉费用都不够,岂敢不听法官的调解建议?
可是,这结果,怎么会让人感觉别扭呢?
从法律上讲,离家出走10年之后来起诉离婚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…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......(四)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(五)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注意,是法院“应当”判决准予离婚,而不是“可以”。具体到本案中,妻子都离开十年了起诉离婚,如果坚持不支付补偿金的话,按照法律规定,法院也应该判决离婚,不应该存在第二个结果。
从情理上讲,离家十多年的尼姑,从外地回来起诉离婚,就算丈夫不同意,难不成,法院还会写出,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双方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之类的“劝婚词”,判决不准离婚,让尼姑和丈夫继续婚姻生活?是不是超越了常人的情理常识?
此外,到底谁是这场婚姻的受害者和过错方?丈夫没有老婆的等了十多年,确实受害不浅,可妻子伤心出家做尼姑也是十多年,都是受害者,根据报道中已经认定的事实,丈夫游手好闲,还暴力相向,才应该是过错方吧?怎么经过法官调解了一顿,成了妻子需要补偿丈夫了?
是不是可以理解为,与其说是,妻子为求得丈夫同意离婚而补偿后者2000元,不如说是,经过法官等人的一番劝说,妻子最后向“诉讼离婚难”屈服,支付了2000元诉讼离婚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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